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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校市级特殊儿童心理诊断与教育技术重点实验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1-08作者:点击量:[82]

 

为提高高校市级特殊儿童心理诊断与教育技术重点实验室成员科学研究水平和质量,提升师生的专业素养和科研能力,推动实验室研究型教师队伍建设和卓越型学生的实现,各方向带头人主持及策划本研究方向的具体科研工作,包括组织科研团队(发展校内外的专业人员合作)、根据国内外发展趋势或热点提出研究主题、确定研究目标、研究路径、分配研究任务、产出具体的科研成果。参照学校的相关文件,特制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实验室目前的经费组成如下:

 

1.市教委拨款:20 万元

2.学校配套:10 万元

3.学校财政支持儿童实验学校:30 万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委和重庆师范大学关于科研平台相关管理文件精神以及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高校市级特殊儿童心理诊断与教育技术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来源于重庆市教委预算内财政拨款、重庆师范大学配套和校内专项经费。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专项经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开支,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学校所有单位不得从专项经费中提取管理费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五条专项经费使用由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  

 

第二章经费开支范围

 

第六条专项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开放运行费、基本科研业务费、科研仪器设备费。  

 

(一)开放运行费  

 

指日常运行维护费和对外开放共享费。

 

1.日常运行维护费是维护重点实验室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发生的费用,包括:办公及印刷费、水电气燃料费、物业管理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改造费、耗材费、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等。

 

2.对外开放共享费是指重点实验室支持开放课题、组织学术交流、研究设施共享发生的费用,包括对外开放共享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传播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高级访问学者费等。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不得使用开放课题经费。其中开放课题经费的各项开支标准,均按重庆师范大学财务制度规定执行。各项开支应按时在本实验室签署意见后在重庆师范大学财务处报账,对于海外开放课题的相关费用,凡文章署名重庆高校市级特殊儿童心理诊断与教育技术重点实验室者可持有关证明材料至校财务处报账。

 

(二)基本科研业务费

 

指重点实验室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研究和探索性自主选题研究等发生的费用。包括与研究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基本科研业务经费由实验室按课题单独立项,由课题负责人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依据学校财务制度负责使用。

 

(三)科研仪器设备费  

 

指按照科研工作需求进行的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为科学研究工作服务的仪器设备购置;利用成熟技术对尚有较好利用价值、直接服务于科学研究的仪器设备所进行的功能扩展、技术升级;与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专用仪器设备研制;为科学研究提供特殊作用及功能的配套设备和实验配套系统的维修改造等费用。

 

第七条各种经费项目解释说明如下: 

 

(一)劳务费  

 

指在开展重点实验室相关工作中支付给重点实验室成员或相关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二)差旅费  

 

指在重点实验室、课题组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重庆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会议费  

 

包括室务会和学术委员会,指重点实验室、课题组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的开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从严控制会议的规模、数量、开支标准和会期。

 

(四)专家咨询费  

 

指重点实验室、课题组在科学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专家的咨询费、鉴定费、评审费等。咨询费的开支标准为: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 500-800/人天,其他一般专业技术人员 300-500 /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为高级职称 300-400/人天,其他职称人员 200-300/人天。以通讯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一般为高级职称人员 60-100/人次,其他职称人员 40-80/人次。

 

(五)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指在课题组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印刷费、数据采集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用通讯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其中,资料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图书资料购置等费用;数据采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日常维修费,是指重点实验室为完善科学研究环境条件,对房屋及小型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修理所发生的支出。

 

(六)高级访问学者经费  

 

包括去访和来访的高级访问学者,具体指访问期间的实验材料费、资料费、食宿费、往返的国际(或国内)旅费、市内交通费及生活津贴。来自国外的高级访问学者执行时间为至少 2 个月,来自国内的高级访问学者执行时间为至少 3个月,可间断执行,但两年内必须执行完毕。重点实验室为高级访问学者提供生活补贴,副教授每人每月 3000元,教授每人每月 6000元。异地高级访问学者的住房原则上由重点实验室安排解决。如访问学者自行解决住宿,重点实验室给每位访问学者每年住房补贴为 6000 元人民币。以上经费按月由重点实验室支付给高级访问学者。外籍访问学者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期限一般为 1个月至 1年,重点实验室为其提供住宿、国际国内交通费和访问学者本人及家属生活补贴,每人每月 6000元至 12000元,其余均用票据报销,实报实销。专项经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三章经费使用分配

 

第八条按研究方向分配使用

 

(一)经费分配额度  

 

各研究方向负责人根据本研究方向发展的年度计划进行使用,一个方向预设10 万,共 30 万元。

 

(二)经费使用方式  

 

1. 可以用自主课题的方式进行,围绕研究方向,进行一些小型科研项目,开展研究过程中产生的经费用报销的方式进行。

 

2. 用于团队建设、培育、研究发展及生成成果。

 

3. 最终成果表达。

 

第九条协调和重点资助

 

根据重点实验室发展需要与规划,重点资助各分方向无法解决的一些经费,如学术委员会主席及委员的专家咨询费,评审费及某些临时的专家聘请经费(以一事一报的方式资助,长期专家聘请的请申报其它相关项目),市级以上项目申报未获批准经过学术委员会评审可以支持的项目启动经费,有价值的国际国内学术会议,支持学位攻读,及其它需要协调与重点资助的项目经费。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国家或学校有关政策发生变化时,本办法作相应修订。  

 

第十一条本试行办法从 2019 5 1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本试行办法由重庆高校市级特殊儿童心理诊断与教育技术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重庆高校市级特殊儿童心理诊断与教育技术重点实验室

 

2019 4 4 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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