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01制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重点实验室按照“高水平、开放式、国际化”原则,积极开展国际、国内有重要学术影响、学术特色鲜明、学术创新能力强、学术制度规范的学术交流活动,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提高本重点实验室的学术知名度,促进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固定成员均可申报。
第二章资助类型及要求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资助范围如下
(一)承办国际学术会议(包括联合承办)
(二)承办全国性学术会议(包括联合承办)
(三)邀请境内外知名学者来重点实验室讲学
(四)参加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
(五)参加高水平国内学术会议
第四条凡申请承办学术会议资助的需要提前 6 个月提交会议筹备方案,内容包括:会议名称、内容、时间、地点、规模、组织领导、经费来源及拟邀请的专家学者姓名、职称、职务、单位以及学术专长等,以便学院和学校进行形式审查。
第五条邀请境外知名学者来重点实验室讲学,需按学校要求提前 2 个月递交拟邀请的学者姓名、职称、职务、任职单位及学术专长,由学校宣传部与国际交流处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后,方可获得资助。
第六条邀请国内知名学者来重点实验室讲学,需按学校要求提前 1 个月递交拟邀请的学者姓名、职称、职务、任职单位及学术专长,由学校宣传部与国际交流处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后,方可获得资助。获得资助后申请人应负责收集所邀请专家讲座的 ppt交重点实验室存档。
第七条申请参加国际、国内高水平学术会议资助的,必须提交会议论文且被录用,或者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分组会或大会上宣读的论文(以会议通知为准),不包括张贴(post)的论文。获得资助参加各级各类学术会议的应把会议材料交重点实验室存档,并在重点实验室做参会情况的交流汇报。
第八条申请所有学术交流资助必须符合学校和学院关于相关学术交流活动的各项规章制度要求。
第三章资助额度
第九条承办国际学术会议(包括联合承办)资助 20000-30000元。
第十条承办国内学术会议(包括联合承办)资助 10000-20000元。
第十一条独立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除资助往返机票、住宿费、火车票、出租车票外,按国家、重庆市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支付讲座费,聘请的专家是院士、国际、国内知名专家不高于 3000元/半天;正高职称不高于 2000元/半天;副高职称不高于 1000元/半天;其他职称不高于 800元/半天。顺邀专家到重点实验室进行学术交流的按上述标准资助专家讲座费、在重点实验室期间的住宿费和餐饮费。
第十二条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会议报销往返机票、住宿费、会议注册费。以上费用在学校规定的报销标准内据实报销。
第四章资助计划
第十三条承办国际学术会议每 2年资助一次;承办国内学术会议每年资助 1次。
第十四条独立聘请国外专家到重点实验室交流每年资助 1-2 次;独立聘请国内专家到重点实验室交流每年资助 5-6次;顺邀专家到重点实验室交流的不限。
第十五条参加国际会议每年资助 1-2人次;参加国内会议每年资助 8-10人次。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试行办法从 2019年 05月 01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本办法相关规定若与学院、学校、重庆市的文件冲突,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八条本试行办法由重庆高校市级特殊儿童心理诊断与教育技术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重庆高校市级特殊儿童心理诊断与教育技术重点实验室
2019年 4月 4日星期一